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郭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超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超名下银行存款90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丽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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