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彦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库车县。 被执行人刘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库车县。 被执行人卢春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库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彦炯申请刘佳、卢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库车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库车县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库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总标的为256985.55元,已执行20000元,未执行236985.55元,执行费3755元。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健 代理审判员  姜群英 代理审判员  岳 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罗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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