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三河市南城南区,现住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培媛,三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李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三河市。
被告:田艳敏,女,1996年5月25日,满族,现住址三河市交通局家属院C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伟诉被告刘元、李辉、田艳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刘伟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