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45号。
负责人董军,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世杰,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魏延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李静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魏延军、李静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院依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18)辽020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