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明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董静,该公司法务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上海仁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修仁,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仁君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2017)苏0303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苏0303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