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00187496。
法定代表人:刘志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五河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397143471U(1-1)。
法定代表人:袁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32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五河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涉刑事案件,名下财产已被他案保全查封,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问志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