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地址: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峨城大道橄榄新城A4-1-1、A4-1-2号。
负责人:韩贤茂,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苗苗,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天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张小梅,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达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与被告李天军、张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