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盛世永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

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连智,系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扬,系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曾仕新,男,****年**月**日出生,壮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罗悃镇。

被执行人:张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罗悃镇。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8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贵州盛世永龙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标的150930.76元,执行费216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仕新、张艳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仕新、张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曾仕新、张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曾仕新、张艳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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