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文英,女,****年**月**日出生,住宁乡县。 被执行人周杰,男,****年**月**日出生,住宁乡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文英与被执行人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湘0124民初9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周杰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6885万元及后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湘0124执23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周杰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隋志伟 审判员  陈 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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