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虎林市宝东镇正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虎林市宝东镇正义村。
法定代表人:任福迁,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绍文,虎林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永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虎林市宝东镇正义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永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虎林市宝东镇正义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虎林市宝东镇正义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虎林市宝东镇正义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