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娇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梁春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8民初9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春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李娇娇99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385元,但被执行人梁春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梁春红银行账户内存款10038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银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鹏 书 记 员 马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