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执行人:张生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执行人:马志强,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05,863.0元,执行费4,488.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建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