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泽县泽民北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新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斌,山西骁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威,系该公司法律合规部经理。
被申请人:张利洪,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徐金金,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泽农商行”)诉被告张利洪、徐金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泽农商行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利洪、徐金金名下的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本案的执行程序顺利进行,依法保护申请人安泽农商行的合法权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张利洪、徐金金名下的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或者查封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山西安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晓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