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红,女,1970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董明,男,1967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张得帝,男,1983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巴州亿成棉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33287882929,住所地:新疆巴州第二师三十一团卫东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铸,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兵02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董明与被执行人张得帝、巴州亿成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得帝应向申请执行人董明、陈红偿还案款120830元,被执行人巴州亿成棉业有限公司在60000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董明、陈红承担责任。被执行人已缴纳0元,未缴纳1208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得帝、巴州亿成棉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2、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部门、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得帝、巴州亿成棉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1年5月25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二师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张得帝的公积金缴存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4、于2021年5月25日向库尔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张得帝、巴州亿成棉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两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董明、陈红与被执行人巴州亿成棉业有限公司对(2020)兵02民终1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达成延期给付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日撤回对巴州亿成棉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
6、2021年7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董明、陈红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并书面同意终结(2020)兵02民终1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7、于2021年7月9日依申请执行人董明、陈红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张得帝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于2021年7月9日依申请执行人董明、陈红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张得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申请执行人董明、陈红与被执行人巴州亿成棉业有限公司对(2020)兵02民终1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既“若被上诉人张得帝到期未付清上诉人陈红、董明以上棉花款,对该棉花款由被上诉人巴州亿成棉业有限公司在60000元范围内对上诉人陈红、董明承担责任”,达成延期给付执行和解协议,同时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得帝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终结(2020)兵02民终1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2、终结(2020)兵02民终1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执行。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