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陆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陈荣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荣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581刑初413号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荣雄应缴纳罚金1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陈荣雄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07月02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委托揭阳监狱狱政科向被执行人陈荣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荣雄申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陈荣雄所属辖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居民(村民)委员会之后,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对被执行人陈荣雄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进行查询,除冻结了其名下在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东信用社(账号8001××××3572)的银行存款819.32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强制扣划上述银行存款819.32元,并已上缴国库。2019年11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陈荣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由于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本院依法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