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莉华,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新疆胜星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库西经济工业园区1号园经十七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0853608059。

法定代表人:于志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莉华与被执行人新疆胜星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兵020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4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缴纳案款900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新疆胜星联合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车辆登记信息、证券交易信息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新疆胜星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第二师国用(2014)字第020290031号、(2014)字第020290033号、(2014)字第020290074号、(2016)字第020290004号、(2014)字第020290073号、(2014)字第020290075号土地使用权和地面附着物,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另该土地建筑价值较大,处理难度大,也需等首封法院先行处置,属于执行不能。被执行人新疆胜星联合化工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无证券交易等财产信息。本院经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新疆胜星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尚有案款9005元,执行费5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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