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雪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被执行人:国奎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国奎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国奎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兆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