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学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被执行人:张宏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审理经过
宋学文申请执行张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2020)豫1528民初51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宏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张宏强同意用本人工资抵偿债务(每年工资大约8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2、现被执行人张宏强拥有到期债权,如果债权得以实现,优先偿还该案执行款3、申请人宋学文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张宏强的微信冻结;4、该协议双方自愿签订,签订后即刻生效。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528执14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熊懿辉 审判员 易浩楠 审判员 陈宗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