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亮,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姣,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安金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南辅道汇能汽车用品市场二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Y5EH1D。

法定代表人:许佑平,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石亮与被告西安金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金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金贯公司向原告石亮返还投资款7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950.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曾系被告金贯公司的股东、投资7万元,金贯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其提出退股,被告向原告出具《退股协议》一份,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退还投资款本金的百分之五十,2021年6月30日退还剩余的百分之五十。时至今日,被告未按照《退股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原告退还任何投资款,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款未果,故起诉,请求如前。

被告辩称

被告西安金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1.入股协议;2.收据;3.退股协议;证据二、被告金贯公司工商信息截图;证据三、支付宝截图。证明《入股协议》的签订主体为原、被告;原告投资款7万元由被告金贯公司收取,并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后原告提出退股,被告金贯公司同意向原告退还投资款7万元,但至今未按约定退款。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应诉,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确认原告提交上述证据有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该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入股投资的法律关系及被告同意向原告退还投资款,但至今未退的事实。因被告长期拖欠退款未付,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资款及支付利息之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其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西安金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亮退还投资款7万元,并以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3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减半收取受理费计786.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下余受理费786.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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