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庄浪县聚源坊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庄浪县中天如意小镇2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石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善和精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甘肃善和精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潘某,男,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个体户,住庄浪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庄浪县聚源坊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潘某经营的的位××庄楼下的“码头故事”火锅店内价值38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潘某经营的“码头故事”火锅店(位于××庄楼下)内的下列财产: 一、厨房厨具类:油烟净化系统一套(无品牌)、不锈钢排风系统1套(无品牌)、火锅菜盘60套、碗筷390套、火锅鸳鸯锅60个、火锅圆锅69个; 二、电器类:冰密码牌卧式冷柜6台;冰密码牌立式冷柜6台;烤饼王牌电饼档1台、海尔微波炉1台、高路华牌风柜4台、欧悦牌消毒柜6台、双眼炉灶台1台(无品牌)、立式刨肉机1台(无品牌)、码头故事牌电磁炉60台、破冰机1台(无品牌)、压面机1台(无品牌); 三、桌椅门窗类:皮质办公沙发1组3件、办公桌椅2组5件、火锅方桌34件、长条凳136条、火锅圆桌14件、木制单椅160把、木式餐边柜72个、实木门26个、实木窗29个、实木隔断228米; 四、电路灯具类:配电柜1台、电缆200米、电线1000米、电路开关120个、仿古灯具62个、插板96个; 五、监控设备类:联想电脑2台、京瓷打印机1台、监控设备1套、TCL电视2台; 六、其他设施:冷库9㎡、鱼缸(1.2m×1.6m×1.2m)1台。 上列财产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庄浪县聚源坊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虎虎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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