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达吉别克,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新疆木垒县。 被执行人:托合塔恒·博黑,男性,****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木垒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达吉别克与托合塔恒·博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托合塔恒·博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托合塔恒·博黑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标10000元。已履行案款2517元,未履行案款7483元,无利息,申请执行费50元已交。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5月8号,29号,6月3号,27号,托合塔恒·博黑(或网络资金)已查询及冻结,木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农机械安全监理站均已查询均无登记。 多次走访和约谈被执行人托合塔恒·博黑,多次约谈了解到了案情,被执行人托合塔恒·博黑孩子天生残缺,做了六次手术,家境贫困重点帮扶的建档立卡家庭,被执行人用这些给孩子钱看病,被执行人此前无固定工作生活困难,近年来疫情无其他收入来源期间向外人或银行也借了不等款,被执行人托合塔恒·博黑放牧来维持一家人生活开支,妻子看孩子无法外出工作,生活变得困难无法还款。 本案中被执行人做了还款计划,未履行案款7458元,每月还款1000元草场费做担保,提前发放草场补贴未履行案款一次性还清,期间每期最低偿还1000元并足额转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中,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执行局领取案款,申请人接受此和解方案并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达吉别克,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新2328执7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 长 庚 审 判 员 阿里哈别克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丽 德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