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成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田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原告成为诉被告田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园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成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田园偿还原告成为借款本金78,000元,并从2019年3月13日(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田园承担。事实及理由:成为与田园系同学关系,平时关系很好。田园因从事建材经营资金困难,2019年1月27日向成为借款20,000元,2019年3月13日向成为借款58,000元,双方口头约定田园应于2019年6月底前还清,并按月利率二分计算利息。借款后,田园未支付利息,且借款到期后,也未偿还本金,成为遂多次要求田园偿还借款及利息。2020年3月21日,田园向成为出具书面借条,重新约定以上借款在2020年6月1日前还清,但田园并未按照借条约定还款。

被告辩称

被告田园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7日,成为向田园转账20,000元;2019年3月13日,成为向田园转账58,000元。2020年3月21日,田园向成为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通过银行转账向成为借到人民币柒万八仟元整(¥78,000.00元),于2020年6月1日到期时还清。如债务人逾期不还,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且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双方于近日前往公证处进行公正。借款人:田园2020年3月21日”。

上述事实,有成为提交的借记卡账号历史明细清单、借条原件及成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成为为证明其与田园的借贷关系,向本院提交了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和借条,本院对成为与田园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田园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关于成为主张的利息,成为主张自2019年3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成为主张与田园之间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但未向本院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及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成为与田园之间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率,故本院对成为主张的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内借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逾期利息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2021年5月20日公布的年利率3.85%)计算。田园经本院传票传唤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当承担不到庭置辩及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田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成为借款78,000元,并自2020年6月2日起以7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成为负担377元,被告田园负担9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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