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呼玛县诚信水暖装饰材料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呼玛县呼玛镇龙江街59号。 经营者:顾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委托代理人:解凤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呼玛县。 被告:许洪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呼玛县税务局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呼玛县诚信水暖装饰材料店与被告许洪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凤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洪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欠款12,943.00元;2、本案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7月7日,被告先后在原告处赊欠水暖配件,共计12,943.00元。2020年7月7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清算,被告在结算单据签了名。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付至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许洪彬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8日至2020年7月7日,被告许洪彬在原告呼玛县诚信水暖装饰材料店处赊欠12,943.00元水暖配件。2020年7月7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清算,被告许洪彬在结算清单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许洪彬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呼玛县诚信水暖装饰材料店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许洪彬在呼玛县诚信水暖装饰材料店处赊购水暖配件,理应及时给付配件款。呼玛县诚信水暖装饰材料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许洪彬给付原告呼玛县诚信水暖装饰材料店水暖配件款12,94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6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龙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继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