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慧聪,女,1992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告李路遥,男,1988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郑慧聪与被告李路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慧聪、被告李路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慧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9373.97元。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8359.53元及截止2021年6月28日的利息1933.6元,共计70293.13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31日至4月27日,被告以家人生病为由,分别从原告微信转账、支付宝花呗、借呗、XX信用卡借款共计69373.97元,最开始承诺4月10日还款,后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李路遥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时间、借款事实我都认可,以我现在的情况无法还清,只能尽最大努力清偿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以家人生病为由,从2021年3月31日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68359.53元,截止2021年6月28日上述借款本金共产生利息1933.6元,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由此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支付宝、花呗、借呗、信用卡截图21张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郑慧聪出具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被告李路遥向原告郑慧聪借款人民币68359.53元,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6月28日上述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1933.6元,以上本息合计70293.13元,被告至庭审时未向原告支付的事实存在。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路遥理应归还原告郑慧聪借款本息共计70293.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路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慧聪借款本金人民币68359.53元,并支付原告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6月28日的利息1933.6元,本息共计70293.13元。
案件受理费1557元,减半收取778.5元,由被告李路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