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914161628Y。

法定代表人:周光彩,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冯永玖,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谢晓芳,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冯永鸿,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喻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永鸿、冯永玖、谢晓芳、喻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243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873号案件执行。

(2019)渝0243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本裁定书生效时中断一次,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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