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爱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 被执行人李左德,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审理经过

胡爱军申请执行李左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2021)甘1228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爱军请求被执行人李左德给付购油价款62807.4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左德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无工商登记、无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经对被执行人李左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胡爱军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左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胡爱军申请执行李左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李左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旭东 审 判 员 马 高 审 判 员 能继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沛平 书 记 员 丁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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