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理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杨卫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理德与被告杨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理德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理德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理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理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