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长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原告:马增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原告:李桃原,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原告:林伟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原告:林福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原告:刘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马克行,男,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叶伟,男,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贾立奎,男,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丛彬,男,住吉林省通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长龙、马增驷、李桃原、林伟民、林福江、刘海龙与被告马克行、叶伟、贾立奎、丛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马长龙、马增驷、李桃原、林伟民、林福江、刘海龙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马长龙、马增驷、李桃原、林伟民、林福江、刘海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长龙、马增驷、李桃原、林伟民、林福江、刘海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马长龙、马增驷、李桃原、林伟民、林福江、刘海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勇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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