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婷,女,1982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风景区。

被执行人:上海棣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素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陈婷与镇江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棣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1112民初1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上海棣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给付陈婷120178元(含诉讼费3698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根据权利人陈婷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3415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控系统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棣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有不动产、证券、股权、存款、机动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上海棣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34155元。

本院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执行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释明: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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