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深圳市格朗仕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文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岛开发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格朗仕照明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应缴交案件受理费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7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格朗仕照明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165元及本案执行费52.47元。被执行人深圳市格朗仕照明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在执行海南省海岛开发贸易公司提起申请执行的案件中,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格朗仕照明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制作的工艺品若干,经本院依法评估、拍卖未成交,现无款项可供本案执行;

二、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以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公安部车辆管理、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格朗仕照明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现场及委托调查,被执行人深圳市格朗仕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处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四、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格朗仕照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文宏拘留十五日,因其下落不明,未予实际拘留;

五、被执行人深圳市格朗仕照明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对其法定代表人黄文宏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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