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保全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孟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卜奎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东陵区。
申请保全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宪民、宋志文,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21)辽01民初96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保全执行,案号为(2021)辽01执保168号,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冻结了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06×××72号账户内款项××元。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异议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请求解除对预售监管资金××元的冻结。主要理由:一、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可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仅用于工程施工建设。我方开发的沈阳孔雀城1期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监管资金被冻结影响项目开发建设。二、根据苏家屯区人民政府2021年5月12日给市房产局商请,我方应将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到政府指定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贵院依法冻结沈阳幸福基业名下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是对公活期账户,并不是监管账户,沈阳幸福基业无权要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一)贵院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对公活期”账户,并不是监管账户。贵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辽01民初9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沈阳幸福基业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开户账号06×××72,以下简称“农行6472银行账户”)中的××元,根据协执单位反馈的协执信息,并不是沈阳幸福基业所称的监管账户。(二)沈阳幸福基业提交的21份资金监管协议所涉的监管资金账户并不是贵院冻结的银行账户。沈阳幸福基业向贵院提交了21份《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试图证明贵院查封的农行××银行账户是监管账户,但这21份资金监管协议所约定的被监管账户与贵院依法冻结的农行××账户没有任何关系。这21份资金监管协议中,5份协议是沈阳幸福基业与招商银行沈阳分行签订的,4份协议是与中信银行沈阳分行签订的,1份协议是与盛京银行签订的,1份协议是与华夏银行沈阳分行签订的,这11份资金监管协议与贵院冻结的农行××银行账户没有任何关系。另外10份监管协议虽然是沈阳幸福基业与农行沈阳分行签订的,但所监管的账户并不是贵院冻结的农行××银行账户。这10份监管协议所监管的账户分别是06×××72-29、06×××72-31、06×××72-32、06×××72-33、06×××72-35、06×××72-36、06×××72-37、06×××72-38、06×××72-39、06×××72-40,这10个账户与贵院保全冻结的农行沈阳分行的账户不一致。因此沈阳幸福基业以21份其他的资金监管协议来证明贵院冻结的银行账户是资金监管账户,与事实相悖。(三)贵院冻结的农行××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一直由沈阳幸福基业自由支配使用,没有受任何监管。沈阳幸福基业异议称贵院冻结的农行××银行账户是监管账户,该账户既不是监管账户,账户中的资金也从来没受过监管。贵院冻结农行××银行账户时,账号余额是××元,贵院冻结了××元,账户可用余额剩下××元。然而沈阳幸福基业在获知银行账户冻结信息后,直接将账户内的可用余额全部进行了转移,因此该账户根本不是监管账户。二、纵使贵院冻结的账户是监管账户,沈阳幸福基业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要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贵院所冻结的是沈阳幸福基业名下的银行账户,不论该账户是否为监管账户,账户中的资金都属于沈阳幸福基业所有,因此贵院有权予以冻结。沈阳幸福基业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为由提出异议,但沈阳幸福基业未说明贵院的保全行为违反了哪一条规定。实际上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冻结监管账户中的资金,纵使冻结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亦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如果监管账户不能被冻结、被执行,将会出现被保全人、被执行人通过与银行协议监管,从而规避保全、规避执行的不诚信且逃避法律责任的境地,因此我国从未规定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能被保全、被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辽01民初96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保全执行,案号为(2021)辽01执保168号,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冻结了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06×××72号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内款项××元。根据法院案件协执单位反馈信息中记载,本院冻结的案涉账户类别为对公活期。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提供了二十一份《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证明其主张。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商请将苏家屯区华夏幸福孔雀城项目盘活预售监管资金用于保障项目交付的函》中记载,2021年5月12日,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向沈阳市房产局发出函件,主要内容为:市房产局:……一、为及时有效解决孔雀城项目现金缺口困难,特申请提取苏家屯孔雀城项目受限制监管资金,全部用于支付今年交付项目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由区房产部门设立专户,与企业共同对监管资金及以后所有销售房款进行管理,同时,我区将全程监督此部分资金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购房业主及农民工利益。在受限监管资金返还后,我区将严格督促孔雀城项目按期实现交付。二、申请免除苏家屯孔雀城项目项目监管资金欠缴部分,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对该项目未备案业主开通网签备案,确保购房群体不出现社会稳定风险。特此致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异议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案涉账户内资金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应当解除冻结之主张,本院认为,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提供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共计21份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商请将苏家屯区华夏幸福孔雀城项目盘活预售监管资金用于保障项目交付的函》以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供的上述监管协议中的11份协议的账号并非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与本案无关联,异议人提供的另外10份监管协议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商请将苏家屯区华夏幸福孔雀城项目盘活预售监管资金用于保障项目交付的函》均无法证明本院冻结的案涉账户内资金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而且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购房者将购房款存入开发商指定账户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即属于开发商所有,本院冻结的账户系被保全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根据协执单位反馈信息中亦记载案涉账户类别为对公活期,亦无法证明异议人主张,故对异议人的异议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