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韩文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王红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储继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朱振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文学因与被上诉人王红宇、储继德、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1037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韩文学上诉称,王红宇、储继德收到起诉书后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是积极参与应诉并提出反诉,说明其二人认可并同意本案由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不涉及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经查,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韩文学诉王红宇、储继德、朱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红宇、储继德二人于2020年12月23日向该院提起反诉,同时递交了反诉证据,并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而是正常应诉答辩,且该案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10371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