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边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负责人:张会礼,行长。

被执行人:汪学斌,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邹玉,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川1132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汪学斌、邹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学斌、邹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汪学斌、邹玉共同共有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翰林路388号10幢3单元6楼2号(跃层)的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汪学斌、邹玉共同共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翰林路388号10幢3单元6楼2号(跃层)的住宅(建筑面积:190.67平方米,权证号:172984)。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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