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蒋瑞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徐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蒋瑞光与被申请人徐荣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蒋瑞光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荣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蒋瑞光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瑞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徐荣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暂由申请人蒋瑞光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晓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