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庆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国剑,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邓人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庆贺与被告邓人峻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庆贺于2021年8月16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庆贺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王庆贺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生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国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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