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青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真真,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耀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杜青峰与被执行人王耀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8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949.4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50949.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9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有少量余额,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已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并根据查询结果委托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王耀驹名下×××号麦科特牌车辆的手续,但交警部门反馈已达报废标准,无法查封,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但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不一致。        

3.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查询被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在惠州市江北云山南路有不动产信息,但该不动产已被法院裁定过户。        

4.本院经走访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以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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