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佳合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承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才克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白山市佳合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白山市浑江区。

审理经过

白山市佳合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才克孚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吉06民终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山市佳合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才克孚偿还借款396,347.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才克孚承担案件受理费36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罚款措施。我院通过网络司法查询系统和传统线下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认可我院的调查情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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