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船洞路竹园新城14栋107、108、109、110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运桂,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诸宝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湖南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903房)。
负责人:孟召文,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郴州中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坪田标准厂房企业服务中心319室。
诉讼代表人:雷惠媛,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审第三人:许雄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原审第三人:候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审第三人:张家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原审第三人:尹武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原审第三人:周端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原审第三人:黄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原审第三人:钟一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审第三人:张家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诸宝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原审被告郴州中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许雄星、候新华、张家胜、尹武生、周端生、黄琪、钟一平、张家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20)湘1003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