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远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牟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客服部主管,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张凤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远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凤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大连远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凤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案认为,原告大连远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凤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远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凤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远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