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某,住山西省新绛县。 被告:曹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宁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宁某于2021年8月23日开庭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978元,减半收取计489元,由原告宁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月德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张安乐 人民陪审员 杨福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