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某,住山西省新绛县。 被告:曹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宁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宁某于2021年8月23日开庭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978元,减半收取计489元,由原告宁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月德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张安乐 人民陪审员    杨福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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