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区信捷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西侧本田4S店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2MA3FMAYY8H。

经营者:张卫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龙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区信捷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捷汽车租赁中心)与被告龙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捷汽车租赁中心经营者张卫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信捷汽车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龙妮支付2018年10月29日至2020年2月12日租赁期间内拖欠的鲁EB××××车辆租赁费71000元、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16日租赁期间内拖欠的鲁ED××××车辆租赁费28800元,以上共计99800元;2、请求依法判令龙妮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事实和理由:信捷汽车租赁中心于2018年10月29日将车牌号为鲁EB××××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租赁给龙妮,截止2020年2月12日,龙妮拖欠该车租赁费71000元。信捷汽车租赁中心于2018年12月4日将车牌号为鲁ED××××黑色本田牌雅阁车辆租赁给龙妮,截止2019年12月16日,龙妮拖欠该车租赁费28800元。在此期间,信捷汽车租赁中心多次联系龙妮结清租赁费,龙妮表示交车时一并结清。截止2020年2月12日交车时,龙妮表示暂无力支付,承诺尽快结清。此后,信捷汽车租赁中心多次联系龙妮未果,龙妮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失去联系。为维护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具状起诉,请依法支持信捷汽车租赁中心的诉讼,望判若所请。

被告辩称

龙妮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信捷汽车租赁中心为证明其主张,围绕上述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2018年10月29日,龙妮租赁信捷汽车租赁中心提供的车牌号为鲁EB××××号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

2018年12月4日,龙妮租赁信捷汽车租赁中心提供的车牌号为鲁ED××××号的雅阁牌小型轿车。

2019年12月16日,龙妮将所租赁的鲁ED××××号雅阁牌小型轿车返还信捷汽车租赁中心。同时,信捷汽车租赁中心(甲方)与龙妮(乙方)补充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甲方将车牌号为鲁ED××××号(发动机号:1808686、大架号:LHGCP167082006602)的雅阁牌小型轿车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12月4日8时00分至2019年12月16日8时00分,共计372天。本合同项下的履行期限,以承租方实际用车时间为准,直至承租方向出租方返还车辆为准。租金数额为每月人民币6000元或每天人民币200元,乙方应于接车时支付租金74400元,尚欠28800元,以后租金采取先交后使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龙妮在《租车合同》上签字,并同时在签字及欠款金额上按了手印。

2020年1月12日,信捷汽车租赁中心(甲方)与龙妮(乙方)补充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甲方将车牌号为鲁EB××××号(发动机号:80034693、大架号:LE4HG5EBIBL007458)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10月29日17时40分至2020年1月12日17时40分,共计434天。本合同项下的履行期限,以承租方实际用车时间为准,直至承租方向出租方返还车辆为准。租金数额为每月人民币11000元或每天人民币500元,乙方应于接车时支付租金161000元,尚欠60000元,以后租金采取先交后使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龙妮在《租车合同》上签字,并同时在签字及欠款金额上按了手印。

信捷汽车租赁中心主张的租金99800元,系鲁EB××××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尚欠租金71000元及鲁ED××××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尚欠租金28800元,以上共计99800元。

同时查明,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3月19日,龙妮先后通过转账方式和现金向信捷汽车租赁中心支付租金146600元。

信捷汽车租赁中心主张龙妮所租赁的鲁EB××××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于2020年2月12日返还,未在租赁期限届满即2020年1月12日返还,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捷汽车租赁中心与龙妮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信捷汽车租赁中心依约将租赁车辆交付龙妮使用,龙妮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按期返还车辆。根据信捷汽车租赁中心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龙妮尚欠租金88800元的事实,因此,信捷汽车租赁中心主张的租金,本院仅支持888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龙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龙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区信捷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金88800元;

二、驳回原告东营区信捷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1148元,由原告东营区信捷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负担138元,被告龙妮负担1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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