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曾竟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恩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曾竟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0)粤07民终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竟锐应补缴诉讼费13938元。但至今未履行,现发现被执行人曾竟锐开设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曾竟锐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82.6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