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6、27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代理人史利、张燕霞,广东卓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何伟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告)何伟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303民初8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偿还本金110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何伟光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明被执行人何伟光在中国农业银行、南粤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发银行、中国银行设有存款账户,本院已裁定冻结上述账户内存款。2021年1月27日,被执行人何伟光向本院账户汇入32126元(其中案款31750元、执行费376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已于执行立案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10000元,被执行人已支付剩余的31750元至法院账户。同时申请本案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的冻结及高消费限制。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到位的32126元,其中31750元予以清退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费376元由本院收取予以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及高消费限制。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2021)粤1303执5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被执行人何伟光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7625元的冻结。

二、解除(2021)粤1303执5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被执行人何伟光在南粤银行622448000682365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7625元的冻结。

三、解除(2021)粤1303执5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被执行人何伟光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003172560015734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7625元的冻结。

四、解除(2021)粤1303执5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被执行人何伟光在广发银行62×××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7625元的冻结。

五、解除(2021)粤1303执5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被执行人何伟光在中国银行718567757506CNY0账户人民币167625元的冻结。

六、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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