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洪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徐明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南芬区教师学校老师,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洪武与被告徐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张洪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武在诉讼期间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洪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张洪武已预交),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张洪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