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洪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徐明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南芬区教师学校老师,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洪武与被告徐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张洪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武在诉讼期间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洪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张洪武已预交),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张洪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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