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涛,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402155536,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张寨镇贾岗村贾东*号。 被告:王金萍,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11198602193122,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秦灶街道秦北村四组*号。

审理经过

原告朱涛与被告王金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彩礼人民币4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1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约定2016年10月领取结婚证,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12万元。后被告拒绝与原告领取结婚证,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彩礼。被告返还8万元后,剩余彩礼以各种理由拖延。2020年1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20年年底付清,但至今仍未向原告归还。

被告辩称

被告王金萍辩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5月订婚。因被告遭遇套路贷,不想拖累答辩人,故在同年9月份提出与原告解除婚约。被告收取原告订婚礼金12万元,已偿还8万元,尚余4万元未能退还。因被告无力归还剩余礼金欠款,在2020年1月份出具欠条给原告,约定2020年年底偿还所欠款项。但被告没有找到工作,剩余欠款未能如愿还清。被告遭遇套路贷已向秦灶派出所报案,同时也在努力寻找工作,努力还清欠款。希望欠款可以分期偿还,于每月25日前还款1000元,利息不计,直至还清为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朱涛与被告王金萍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5月份双方订婚,被告收取原告彩礼12万元,后双方于2016年9月解除婚约。2018年12月19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退还彩礼十二万元,2016年12月已退八万元整,余四万元于2019年年底一次性还清”。2020年1月6日被告再次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朱涛肆万元整,定于2020年年底还清”。截止目前,被告仍未退还彩礼4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不同意被告分期退还彩礼的意见,要求一次性退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彩礼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对方的财物。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王金萍已退还原告朱涛8万元彩礼,剩余4万元彩礼尚未退还。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被告已确认同意退还4万元彩礼,故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不同意被告分期退还的要求,系当事人对其自身权利的主张,法律不可干预,故对被告要求分期退还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约定返还彩礼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金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朱涛彩礼4万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王金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季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将华 书 记 员 凌 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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