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信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崇信县锦屏镇长新村新庄社*号,住甘肃省崇信县。 被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齐林步行街西侧霞飞路3号。 法定代表人:魏清瑛,该公司法人。 被告:张吉亮,男,35岁,甘肃省酒泉市人,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齐林步行街西侧霞飞路*号,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信小军诉被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吉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信小军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信小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1元,减半收取3135.5元,由原告信小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惠霞 书记员 王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