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日洪,男,1948年出生,住湖南省桂东县,因涉嫌失火罪,经桂东县森林**局决定,于2021年3月3日被桂东县**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6月2日,经桂东县***院批准,于2021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桂东县**所。
辩护人:胡建丰,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桂东县****院以桂检刑检刑诉〔20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日洪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东县****院指派检察员陈应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日洪及其辩护人胡建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31日上午11时,犯罪嫌疑人郭日洪携带一把柴刀和一把手板锯从家中出发独自前往其位于桂东县沙田镇水庄村上垄山场的自留山上砍伐林木。在上垄山场内立有两根电杆,自东往西分别为水石线25号杆和24号杆,两杆之间有三根高压电线从林地上空跨过,电线距离地面高度约9米。郭日洪在将高压线附近一株高约15米杉树伐倒时,杉树倒向高压线方向,伐倒的杉树树尾搭在高压线上,导致高压线短路,致使搭在高压线的杉树树尾起火冒烟。犯罪嫌疑人郭日洪考虑自身安全随即离开现场,前往距事发现场约50米处郭祝南家欲寻求其帮忙将伐倒的杉树搬开,在郭日洪步行至郭祝南家得知郭祝南不在家后便独白回家了。搭靠在高压线上的杉树树梢燃烧的火星掉落在下方山林荒草丛中引发了森林火灾,经多方组织扑救,山火于当日16时扑灭。经聘请鉴定,此次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290.3亩,地类为有林地;受损立木蓄积322.4m3,其中马尾松156.4m3、杉木166.0m3;直接经济损失152838元。同时,此次森林火灾山火致使桂东县沙田镇水庄村村民郭卫龙放养在山上的两头黄牛被烧死,经聘请鉴定被山火烧死的两头黄牛市场价格为人民币捌仟元整。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板锯、柴刀各1把;
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郭日洪)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郭*红、郭*勤、郭*、郭*珠、郭*南、郭*松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郭*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日洪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郴森保林鉴字[2021]第27号林业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日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日洪由于主观上过失,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日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日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日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郭日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郭日洪的主观过错非常小,犯罪情节轻微。本案中被告人并非非法用火引发的火灾;作为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年人,其主观上很难预见,其砍树行为会导致电线短路引发火灾。被告人对危害的结果是不希望发生,发生后其也去找人帮忙。从本案的损失来看,危害结果较小。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应对被告人定罪免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31日上午11时,犯罪嫌疑人郭日洪携带一把柴刀和一把手板锯从家中出发独自前往其位于桂东县沙田镇水庄村上垄山场的自留山上砍伐林木。在上垄山场内立有两根电杆,自东往西分别为水石线25号杆和24号杆,两杆之间有三根高压电线从林地上空跨过,电线距离地面高度约9米。郭日洪在将高压线附近一株高约15米杉树伐倒时,杉树倒向高压线方向,伐倒的杉树树尾搭在高压线上,导致高压线短路,致使搭在高压线的杉树树尾起火冒烟。犯罪嫌疑人郭日洪考虑自身安全随即离开现场,前往距事发现场约50米处郭祝南家欲寻求其帮忙将伐倒的杉树搬开,在郭日洪步行至郭祝南家得知郭祝南不在家后便独白回家了。搭靠在高压线上的杉树树梢燃烧的火星掉落在下方山林荒草丛中引发了森林火灾,经多方组织扑救,山火于当日16时扑灭。经聘请鉴定,此次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290.3亩,地类为有林地;受损立木蓄积322.4m3,其中马尾松156.4m3、杉木166.0m3;直接经济损失152838元。同时,此次森林火灾山火致使桂东县沙田镇水庄村村民郭卫龙放养在山上的两头黄牛被烧死,经聘请鉴定被山火烧死的两头黄牛市场价格为人民币捌仟元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日洪由于主观上过失,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日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日洪向桂东县人民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日洪已是七十几岁高龄的老人,非野外用火引发火灾,难以预见危害结果,火灾发生后积极找人救援帮忙,主观过错较小,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两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郭日洪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方伯文
人民陪审员 罗茂林
人民陪审员 钟菊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邱三军
书 记 员 张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