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8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28K1XK3J。
负责人:梁海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乐耀,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职工。
被告:周伟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林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告周伟刚、林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0元,保全申请费2070元,合计4990元,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