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陆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居民,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戴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 第三人:杨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住浙江省义乌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陆静与被告戴忠、第三人杨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陆静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陆静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陆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包陆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贺梦柯 书记员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