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严桂华,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桂林梦梓科技发展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柘木村委于家村相思江桥头大地的房屋一至二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桂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311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桂林梦梓科技发展中心(普通合伙)银行存款1535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冻结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莫燕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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